南昌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06-15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1】16号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南昌工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遇有不可抗力等事由的,经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行政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逾期未报到者,由招生就业处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分管教学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分别由所属二级学院学生管理科审查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复查,由学校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规招生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行政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并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疗养,离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次年8月份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者于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因故需要请假者,按本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办理),经教务处审核并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注册,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未缴纳当年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二级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专业完成学业;转专业应以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原则,转学应以促进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之间进行;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学生应当在同招生类别(艺术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军事、公安、国防生等)院校(专业)之间进行。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学(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学(专业):
(一)入学后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录取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专业与非体育专业、地方与军队等);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的;
(五)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六)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五年一贯制等);
(七)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八)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九)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 大一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申请转专业的时间为每学年11月份,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学生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教务处网页上可下载),由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后,交原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由二级学院汇总后12月10日前交到教务处学籍科备案。
(二)学籍科将于第二学期开学初公布转专业名单。
(三)名单公布后,转出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的后续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转入的二级学院办理相关手续。转入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类别、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转出的二级学院在跨二级学院转专业学生学籍卡上注明学生跨二级学院转专业情况,留存复印件,并将原件(学籍卡、信息卡、成绩卡)移交给转入的二级学院。
第九条 本科大二学生转专业程序: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和考试。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年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本院领导批准后交到所在的二级学院教务科。
(二)申请跨二级学院转专业的学生于11月份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交给拟转入的二级学院。
(三)拟转入的二级学院于11月底到12月初(具体时间自定)对递交申请表的学生组织相应专业基础科目考核,考核课程一至两门且与拟转入专业密切相关,考试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且所有课程(含申请学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且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的学生,方能取得转专业资格。
(四) 12月10日前,各二级学院对转专业考试合格的学生的汇总表交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备案。
(五)下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的期末考试成绩进行核查后,公布转专业名单。名单公布后,各二级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并做好相应的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第十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商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再按照先转出后转入的顺序逐步办理。
(一)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省内)或5份(跨省),此申请表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下载。
(二)附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要一式3份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省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送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跨省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四)需转户口的由学生持《申请表》到学校所在地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五)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含1/3)以上者。
(二) 根据考勤,因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以上者。
(三) 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如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由该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抚养地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奖学金。
(三) 学生休学回家或抚养地,往返路费自理。
(四) 休学的学生不予办理户口迁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学手续:
(一)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医院诊断书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 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果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教务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并应当达到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四) 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受到刑事处罚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 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前按原规定已办理休学手续的,按原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留级与退学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留级和退学制度”,试行“跟班试读”制
(一)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6门课程(或达到18个学分)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二)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9门课程(或达到27个学分)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确实愿意继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也可跟班试读一年,但须另交跟试读费,试读费为学费的2倍。试读期满,其原不及格课程再参加考试,考试后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或达到12个学分)及其以上者,予以退学。
(三)在考虑留级或退学时,一门课程舞弊,按两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超过两次者。
(三) 休学期满,二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 第二次休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者。
(五) 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未请假离校累计三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近亲属,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近亲属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应当自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残而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相关程序申诉。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升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规定条件者可以取得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毕业设计(论文)、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进行毕业设计或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通过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因实习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实习,可由实习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一年以内未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论文答辩、补做实习,以后不再准许补考、补做。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应当按照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由江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核准后上网。
第二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按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专升本”事宜。
第六章 教学环节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治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教学环节指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等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或相关过程以及考试环节学生违纪处理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十四条 对教学环节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各院系实施,留校察看由教务处实施,开除学籍由教务处提出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载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课堂环节的违纪处理:
(一)一学期迟到或早退6次或旷课达3学时(含,下同)的,给予通报批评;迟到或早退12次或旷课达6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迟到或早退24次或旷课达1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迟到或早退48次以上或旷课达24学时以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学时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一天按6学时计算。
(二)上课时讲话影响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且对抗教师、管理人员或班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上课时有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不听劝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娱乐性电子工具或阅读课外书籍不听劝阻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且对抗教师、管理人员或班干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教学环节管理不满而威胁、辱骂或者殴打教师、管理人员或班干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不思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违纪处理:
(一)无故不接受带队教师或管理人员安排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外进行实践性教学活动时,未经带队教师同意,擅自离开实践性教学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不按规定进行操作损坏实践性教学设备或工具,影响实践性教学进程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故意损坏实践性教学设备或工具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一)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规定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除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以外)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考生在同一学期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生携带除无线耳机(隐形耳机)以外的通讯工具和考试资料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或将考试资料写在手、腿等身体部位蓄意抄袭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非毕业班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考场内传递纸条、互传试卷、偷看别人答案、偷看事先准备的资料;
2、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但还未查看信息;
3、扰乱考试、考场秩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六)犯有第九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毕业班学生,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如表现突出并有明显进步,可于第二年换发毕业证书;如个人申请不于当年毕业,则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七)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警告,或有一次警告和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有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有一次严重警告和一次记过以及有两次记过的,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八)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试违纪并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3、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信息并查看,或携带无线耳机(隐形耳机)进入考场蓄意作弊的;
4、组织考试舞弊的;
5、参与恶意攻击学校考试成绩数据库、试卷数据库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考场秩序的。
(九)对初犯时主动认错或在认错过程中主动检举他人考试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违纪事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十)处理程序:
1、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携带《考场规则》中严禁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应责令考生立即交到讲台,由监考人员暂时统一看管。对已构成违纪事实者,监考人员应当收缴其有关资料,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记载并签名。
2、教务处及时公布考场违纪考生情况并通报考生及所在学院。
3、违纪考生对违纪事实有异议,应在收到教务处公布考场违纪情况通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务处在接到违纪考生复议申请后,应及时核实。申请人可在递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务处查询复议结果。
4、违纪考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5、教务处整理违纪考生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6、学校按程序审查并决定违纪考生的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7、违纪考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送达违纪考生本人,并告知违纪考生申诉程序,相关学院做好违纪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它工作。如违纪考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相关教学环节的违纪处理:
(一)故意破坏教室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破坏教室物产的,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涂改本人或他人学籍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学生因违纪处理而对教师、管理人员或班干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所受到的处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的第二天起10天内 ,有权向处分作出单位进行书面申诉。超过10天不申诉的,视为接受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废止,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