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2015-06-15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加强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测验、实习、毕业设计等。
第二章 考试组织安排
第五条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教学科研处全面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学科研处统筹安排全校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考试文件,安排考试时间,协调考试组织,巡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违规事实,评价考试质量等。
第七条 教学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主要职责是:试卷的命题、审查、印制,考试安排,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考试材料存档等。
第八条 考试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课程考核分为学校管理和学院(部)管理两个层面。学校管理的课程考核由教学科研处统一安排期末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学院(部)管理的课程考核由学院(部)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段和分配的教室自行组织安排实施。
第九条 原则上各专业每学期期末考试校考课程(学校管理的课程)不得低于两门,教学科研处于每学期第二周确定公布各专业期末考试校考课程。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调查报告、学习笔记、课程论文、单元测验、案例分析、实践操作、课程设计、课堂讨论等形式进行考核。开课单位在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根据开设课程特点确定课程考核形式,于每学期第一周汇总后报教学科研处。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视考核形式等情况而定,一般考试时间为60-120分钟。
第十三条 原则上课程考核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两周内完成,部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的最后一周的课内进行,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方法进行改革,鼓励任课教师根据各自课程特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加大过程性考核、多元化考核。任课教师须在课程教学开始第一周内提出考核方式改革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并报教学科研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考试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可参加四次考试,即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清考。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
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学科研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在学时、作业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并遵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员,即获取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七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
(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补考的资格:
(六)因期末考试该课程缺考者;
(七)因期末考试该课程考试违纪舞弊者。
第十八条 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
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报教学科研处批准后,转学生所在学院提前通知学生。
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六至第七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教学科研处根据期末考试情况直接作出决定,在下学期第一周将取消补考学生名单下发学生学院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缓考的程序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修读课程期末考试,需由本人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学科研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学生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若不及格,则无正常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后一年之内,通过自修未合格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机会。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学院审查,教学科研处审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学科研处统一安排到下一年级的毕业清考中进行。
第五章 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刷
第二十一条 命题管理
教学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命题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开课单位负责命题的研究与组织,对命题质量进行评价,确保命题质量。
第二十二条 命题原则
(一)教考分离原则。公共课和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专业课和选修课采用建立试题库的办法,实行适度的教考分离。
(二)难度适当原则。试题总体难易程度要合理。试题要能考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能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实际应用的能力,同时要注意考察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
(三)区分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区分不同知识和能力水平的考生的实际水平。中、高能力测试题型及分值占20%左右。要使学生的考试成绩近似“正态分布”。
(四)信度较高原则。试题要能实现学生测试成绩的稳定性,要避免考生因猜题而导致成绩波动。
(五)效度较高原则。测试内容能有效反映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命题要求
(一)试题卷面总分为100分。
(二)对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三)试题命制应做到: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核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达准确、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用制图纸或用计算机规范地绘制;不出现政治性、科学性、知识性的错误;试题所提出的问题,应是考试内容中实质性问题,杜绝偏题、怪题、超纲题;试题的正确答案应有定论,不应有争议。
(四)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能覆盖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五)试卷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三基”部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综合部分和提高(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六)题型要多样化。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名词解释题、计算题、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制图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七)题干要科学、合理,指导语要明确、简洁。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题目之间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
(八)口试应采取先拟题后配题签的方式,题签数应多于考生数,试题一般不重复。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实践类考核应有详细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组卷要求
(一)命题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确定考核的知识点、分数权重来组成试卷;每一份试卷的内容应是本学期所讲授的课程内容,多学期开设完的课程,按照开设课程的所在学期所讲授的内容分学期命制试卷。
(二)试卷内容结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试题占40%,重点内容的试题占50%,有一定难度内容的试题占10%。
(三)试卷能力结构:各层次的试题比例一般为识记占20%,理解20%,简单应用占40%,综合应用和创新占20%。
(四)试卷难易结构:易、较易的试题占50%—60%,中等难度的试题占20%—30%,较难、难的试题占10%—20%。
(五)试卷题型结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中要求学习的各章节,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重点内容试题要突出本课程的重点章节,重点内容试题和有一定难度内容的试题主要编制主观性试题。试卷的题型一般为3-5种,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的分值比例约为3:7—4:6。
(六)试卷题量要求:题量要充足,应与考试时间相吻合。文科类每份试卷的题量在30道题以上,理工科类每份试卷的题量在25道题以上(均以小题计算)。公共英语课程试题应参考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的题型、题量进行命制。
(七)在同一套试卷中,同一类型的试题编写格式要一致、题目的正文与答案描述不能相互提示、题目内容不得重复。题型应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排列,选择题的答案应该随机排列。
(八)试卷的格式必须按照教学科研处规范统一的试卷模板编排。试卷的打印应当规范、清晰,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九)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袋,注明试卷的考试科目、试卷页数、考核形式、适用年级专业、印制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命题程序
(一)开课单位在课程教学开始后组织实施课程考试命题工作,指派命题教师和审题人。命题工作应由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
(二)命题教师在分析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型、题目难度系数等。填写《课程命题报告单》。
(三)命题教师根据命题要求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题型结构、内容结构、难易结构等方面水平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内容重复率纵横向都不得超过20%。采用非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一般只需拟定一套试题。
(四)命题教师编制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客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必须明确、唯一,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力求准确、全面;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标明得分点,同时考虑考生答题的各种合理因素,最大限度地控制评分误差。
(五)命题教师将命制好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打印稿送审题人审查,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电子稿由命题教师独自保存,不得转发他人。
(六)审题人必须认真严格审查试题质量、内容和格式,并应答试题,如发现试题内容或格式不合要求、题量过大(小)或题目过难(易)、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出错等问题,需标注不符合要求内容或原因,将试题或参考答案返回命题教师修改。
(七)命题教师将经审题人审查通过后的试题打印稿装袋密封签字送交开课单位教务科。试题电子稿、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打印稿和电子稿均在考试结束后一天内送交开课单位教务科,由教学秘书汇总存档。
(八)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查试题内容和格式,如发现试题不合要求,应及时返回命题教师修改。
(九)开课单位在课程考核前四周收齐审查无误的试题,安排专人看管,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封试题。
第二十六条 命题纪律
(一)命题教师和审题人必须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出现试题错误影响学生考试或参考答案(评分标准)错误影响阅卷等情况,将根据《南昌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参与试题命制、审查、保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将根据《南昌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卷印制
(一)教学科研处统筹安排全校试卷印制时间,提供试卷印制指导,不参与试卷印制、清点和封装工作。
(二)开课单位安排专人按照教学科研处时间安排到试卷印刷室印制试卷。试卷印制人员随机抽取A卷或B卷进行印制,不得拆封未抽取试题。
(三)在试卷印制、清点和封装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卷印刷室,印制错误的试卷应当场销毁。
(四)根据考试安排清点和封装试卷,不得错装或漏装试卷,如因试卷印制或封装错误影响学生考试,将根据《南昌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试卷保管
(一)试卷经封装后方能离开试卷印刷室。
(二)校考课程考试试卷由教学科研处负责保管,院考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管,各部门应将试卷存入试卷保管室,安排专人看管。
(三)参与试卷印制、清点、封装、保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不得私自拆封试卷,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卷内容,违者将根据《南昌工学院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试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教学科研处考试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考试工作程序和管理过程,推行考试改革。
(二)认真做好考试前期工作,加强考风考纪宣传,营造诚信考试氛围。
(三)安排院考课程期末考试时间段和教室。统筹安排试卷印制时间。
(四)安排校考课程期末考试时间、考场、监考和巡考人员。
(五)对院考课程期末考试进行质量监控,组织人员进行巡查。
(六)加大对考场的检查监督力度,尽最大努力减少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七)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学生违纪舞弊、监考人员违规等行为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学院(部)考试工作职责
(一)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试组织实施计划,责任到人。
(二)组织诚信考试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学生的诚信考试教育。
(三)安排院考课程期末考试时间、考场、监考和巡考人员。
(四)严格监考人员的选派程序并加强培训,强化监考人员的责任感。
(五)加大对考场的检查监督力度,对本学院(部)的每场考试都要认真巡查。
(六)总结本学院(部)的考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七)加强试题库建设,逐步形成骨干课程试题库。
第三十一条 巡考人员职责
(一)巡考时间为开考前十五分钟至考试结束,每个考场须巡视一次以上。
(二)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重点巡视监考人员是否到位、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
(三)提醒监考人员核查学生证件,抽查学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
(四)监督监考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如发现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或考场纪律执行不严,应及时提醒并制止,并如实记录。
(五)巡查学生应试情况,如发现学生实施违纪舞弊行为,应当场通知监考人员制止并作出相关处置。
(六)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考务人员职责
(一)考前三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准备好当场考试试卷及有关物品。
(二)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对于布置不合要求的考场,需及时指导监考人员重新布置。
(三)认真做好考试用品发放和试卷交接、装订、密封、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各考场缺考的处理和尾数试卷(答题卡)的回收。
(五)核实学生考试违纪舞弊事实,汇总学生违纪舞弊材料。
(六)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监考,严格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制止学生违纪舞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一)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管理规定,熟悉监考业务和流程,佩带规定标志参与监考。
(二)严格遵守考试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三)监考人员考前二十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听取考试要求,领取试卷、考试用品等进入考场。
(四)领取和交回试卷等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须立即向主考报告。
(五)监考人员到达考场后应检查、清理考场,在黑板上书写本场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核形式、监考人员姓名及举报电话。
(六)考前十五分钟,组织学生有序入场按规定位置就坐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认真核对学生证件,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和有关注意事项。
(七)要求学生在试卷分发前将所携带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作业本、纸张(包括白纸)、手机等通讯工具、个人物品等非考试必需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座位上或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本场考试相关的内容,如有,应立即要求学生擦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试卷,并责令退出考场,按缺考处理。
(八)考前五分钟,当众启封试卷袋,核对袋内所装试卷的科目、适用年级专业、页码及数量等是否与试卷袋所标信息一致。向学生分发试卷,指导学生正确填写答卷必填信息。
(九)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分布考场前后,认真监督学生应试,制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行为作出性质认定,填写《考试违纪呈报表》,将学生及违纪舞弊证明材料送交考务办公室。
(十)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学生入场,按缺考处理。开考三十分钟后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实(缺)考人数和缺考学生信息,替缺考学生填写答卷必填信息。
(十一)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学生就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考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聊天、吸烟、睡觉、接打电话、阅读书报、玩手机、抄作试题、在考场外随意走动等)。
(十三)监考人员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四)监考人员不准与学生单独交谈,不得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不得以任何形式把试卷、答题纸或有关考试内容带出或传出考场,不准协助或支持学生违纪舞弊,不准偷换、涂改学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十五)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对学生违纪舞弊事实知情不报,不准包庇、纵容学生违纪舞弊行为,严控考场内出现雷同卷。
(十六)离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学生方能交卷离开考场。距考试结束十五分钟时,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
(十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学生停止答题,立即收卷,核查学生考卷张数无误后通知学生离开,禁止学生将试卷、答题纸及演算纸带离考场。
(十八)监考人员仔细清点考卷张数和份数,然后按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同向排列整理。认真核实《考场情况登记表》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十九)同一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将整理好的考卷交考务人员清点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其他考试用品交考务人员,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二十)监考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应在考试前一天向本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由本部门另行安排人员监考,并报教学科研处备案。
第七章 学生考试守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考试守则
(一)凡本校学生在校内参加各种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参加考试,以便监考人员核对其身份。
(二)考前十五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位置就坐。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离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方能交卷离开考场。
(三)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误带入者必须关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在试卷分发前将所携带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作业本、纸张(包括白纸)、个人物品等非考试必需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擦掉座位上或座位周围写有与本场考试相关的内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试卷,并责令退出考场,按缺考处理。
(四)学生接到试卷后,应将个人信息如实填写在试卷、答题纸、演算纸规定的位置上,因错填或漏填项目而影响考试成绩者,后果由本人负责。
(五)学生不得随意将试卷拆开摊放。试卷印刷字迹不清晰,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除此之外,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六)学生必须事先备齐考试所需文具(包括听力接收设备),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借用。因特殊情况,必须举手示意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传递,借还计算器时必须先关闭。
(七)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视为交卷(特殊情况除外),不得再继续答题。特殊情况,须由监考人员全程监督。
(八)严禁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张,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个人信息等,否则按标记卷处理,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九)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十)考试违纪舞弊考生或其委托人不得围堵、访求考试工作人员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
(十一)学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干扰考试继续进行,否则监考人员有权按考试违纪论处。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学生必须立即停笔,按监考人员要求将考卷交齐,需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才能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纸、演算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
(十三)口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试题。
第八章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考试违纪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违纪,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且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指定位置存放者,给予通报批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通报批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5.私自传、接考试用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6.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7.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与考试无关的资料或者手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张,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个人信息等,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舞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为考试舞弊,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且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事先在座位及周围或者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在监考人员发卷过程中,交换A、B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闭卷考试时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6.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者,给予记过处分;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9.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10.答卷答案雷同者,给予记过处分;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演算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答卷占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7.考试前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获得试题或者试题答案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8.组织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9.顶撞、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0.其他考试舞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考务人员或巡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上述所列违纪、舞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终止其考试,收缴学生证件、考卷及违纪舞弊证明材料,当场明确告知学生违纪舞弊行为的性质认定。
(二)监考人员填写《考试违纪呈报表》,对学生违纪舞弊事实如实详细记载,签字确认,将违纪舞弊学生、《考试违纪呈报表》、学生证件和考卷和违纪舞弊证明材料送交考务办公室。
(三)考务人员核实学生违纪舞弊事实,学生对违纪舞弊事实无异议,在《考试违纪呈报表》上签字确认。对于违纪舞弊事实认定清楚学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及以上考务人员或巡考人员签字确认,学生违纪舞弊事实认定有效。
(四)考务人员在违纪舞弊学生答卷上加盖“违纪”章,将违纪舞弊学生考卷送回考场,将学生证件交于学生。监考人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违纪舞弊学生信息。
(五)考试违纪舞弊学生在签字确认违纪舞弊事实后,不得进入考场,在考务办公室就坐,考试结束后方能进入考场拿取个人物品。
(六)当场考试结束后,考务办公室将《考试违纪呈报表》和违纪舞弊证明材料汇总报送教学科研处。
(七)教学科研处根据学生考试违纪舞弊事实和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规定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对考试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将处理结果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单位。
(八)学院将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家长,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舞弊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对拒不承认违纪舞弊行为、态度恶劣、违纪舞弊情节后果严重者,均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并受警告以上处分,或逾期未解除留校察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其错误认识深刻、表现较好、在学业成绩等方面进步明显的,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经班级和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学科研处复核批准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四十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线。课程成绩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纯理论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的构成是平时考核占30%,期末考试占70%;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构成是平时考核占40%,期末考试占60%;纯实践类课程,课程总评成绩构成是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
第四十一条 平时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上课考勤、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验、实训、设计、实习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时评定学生平时考核成绩。
第四十二条 试卷评阅
(一)阅卷管理
1.各教学单位成立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本单位的阅卷工作。
2.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阅卷工作人员提出明确要求,责任到人。检查阅卷情况和阅卷质量,处理阅卷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阅卷原则
1.阅卷须集中时间、统一地点进行,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流水阅卷,其他课程应尽量实行多人阅卷。
2.阅卷教师必须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师,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3.阅卷教师必须做到宽严适度,执行标准始终如一,评分、判分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阅完一题,应认真核对该题分数,并记入指定位置。
4.严格根据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避免随意性,务必杜绝送分现象。
5.阅卷一律使用红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记分数字必须清楚、工整,卷面上只能划写阅卷的规范标记和分数,严禁涂抹试卷。
6.阅卷教师要爱护试卷,严防损坏卷面。阅卷过程中不准拆卸、损坏试卷密封条,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卷面有标记等特殊情况,要送交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7.阅卷过程中,与阅卷无关人员和学生一律不得进入阅卷室。
(三)阅卷要求
1.各教学单位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完成阅卷工作
2.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每题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大题中的每个小题要记得分,大题中的各小题得分写在小题题目后面(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小题不计分),每道大题的得分写在大题题号前面。完全答错和未答者记“
3.简答题、论述题和计算题等,除在题号前面记得分外,还必须根据评分标准在该题答案各要点处标出要点得分。
4.答对的试题打勾(√)作标记,答错的试题打叉(×)作标记,否则打半勾。
5.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楚、准确,严格按照记分办法记分,严禁涂抹和不按评分标准划定分数。
6.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如改动分数,在原分数上划一横线,并在下方签姓名,签名一定要工整、清楚。
(四)分数统计
1.阅卷教师负责累计试卷的总分。累计时,须经两次累计无误后,再用红色笔将总分填写清楚。
2.统分时不准在试卷上列式计算分数。
3.阅卷教师要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地完成统分工作。对工作马虎、出错率高或有违纪现象者,应立即取消其阅卷资格。
(五)阅卷复核
1.各开课单位要组织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业务骨干教师对阅卷进行复核。
2.复核教师负责复核阅卷教师阅卷质量,检查阅卷教师是否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阅卷,各大题得分是否与本大题各小题合计分数一致,总分统计是否有误,是否有漏阅、错阅的试题等。
3.复核时,若发现阅卷教师有漏阅、错阅或在掌握标准方面和阅卷规范化方面有不当之处,应及时予以纠正。凡改动的分数,复核教师必须在改动的分数下方签署姓名。如发现个别阅卷教师差错较多或发现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应立即报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4.复核人复核无误后需在卷首相应位置签名。
第四十三条 以实践形式进行期末考核的课程成绩评定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随意给分。
第四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成绩做不当处理。
第四十五条 成绩登录
(一)任课教师将评定后的平时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不及格成绩需用红笔填写,在阅卷前将平时考核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成绩登记表》交教研室统一保管。平时考核成绩一经填写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二)经阅卷复核无误的答卷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拆封,以班级为单位,两人一组将卷面总分记入《成绩登记表》,不及格成绩需用红笔填写,任课教师不得登记所担任教学班级的期末考试成绩。
(三)任课教师将期末考试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认真核对各项录入成绩无误后网上提交,提交后一律不得改动。
(四)任课教师在成绩提交后按班级打印成绩单,成绩单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后,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开课单位审核。
第四十六条 试卷分析
在阅卷、登分、录入等工作完成后,任课教师应立即对讲授课程的考试试卷进行试卷分析。进行试卷分析,旨在检测教与学的效果,及时发现“教”与“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便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一)试卷分析包含数据统计和文字分析两方面的内容,主要由命题分析、学生考试结果分析和改进教学的建议等部分组成。
(二)试卷分析表中的“成绩”是指期末考试成绩,不含平时考核成绩。
(三)任课教师按行政班进行试卷分析。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核查。学生申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科研处批准后,由开课单位安排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两人同时在场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四十八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试卷评阅、总分、记分、成绩录入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同意,报教学科研处审批后,由教学科研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十章 考试材料存档
第四十九条 开课单位在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将每门课程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打印稿和电子稿汇总保存。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在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将经登分人、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的《成绩登记表》交开课单位存档。
第五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试卷分析工作完成后,将命题报告单、空白试卷、参考答案、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学生考试试卷按照试卷装订要求以班级和课程为单位装订成册,交开课单位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
第五十二条 《考场情况登记表》由教学科研处考务科整理单独保存。
第五十三条 教学科研处每学期对评阅过的试卷及与考核成绩相关的资料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院(部)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所有考试材料需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一章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
第五十五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时间
(一)补考时间:所修读课程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第三周。
(二)重修考试时间:所修读课程考核学期的下一学期第十二周。
(三)毕业清考时间:本科第8学期,专科第6学期,具体考试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十六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命题和试卷印制
(一)补考试题使用该课程期末考试未使用试题,但需重新编排试卷格式。如因特殊原因,课程期末考试A卷和B卷均已使用,需新编制补考试题。
(二)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试题只需编制一套,开课单位应在重修考试、毕业清考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完成试题的编制、审查和收集等工作。
(三)采用非笔试形式考核的课程,课程考核试题可在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中多次使用。
(四)开课单位应在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前一周完成试卷印制工作。
(五)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的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参照本规定第五章执行。
第五十七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组织安排实施工作由教学科研处全面统筹安排协调。
第五十八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成绩评定参照本规定第九章执行。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成绩无平时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实践考核成绩)为准,及格以上者按60分记。
第五十九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成绩发布一个星期内,受理学生核查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十条 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清考考试材料存档参照本规定第十章执行,学生考试试卷以学院和课程为单位存档。
第十二章 建立举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或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的学生说情,教职工和学生的其它违纪行为等,全校学生和教职工有权向教学科研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生或教职工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第六十二条 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行为的教职工和学生,各部门应酌情予以鼓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考试,其他考试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科研处研究拟定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考试管理文件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学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