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请假制度
2017-10-2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第二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书面申请,且有家长同意的书面传真,辅导员签署意见并附医院证明。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办理手续者,事后须及时补办手续,请事假应严格限制。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如下:
(一)请假1天(含)以内由辅导员批准,报学生管理科备案;
(二)请假3天(含)以内,学生管理科负责审核请假材料并备案,由学院副书记批准;
(三)请假4天至7天(含)以内,由学院书记批准,学生管理科负责审核请假材料并备案,由学院书记批准。
(四)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院长批准。
(五)一学期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14天)。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六)学生在期末的最后两个星期,一律不准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辅导员、学生科严格审核,并报院长、书记会签批准。对未经请假擅自离校,逃避期末考试的学生,一律以旷考论处。
第三条 学生在假日期间如需外出,必须向辅导员讲明去处,便于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离、返校。未经辅导员同意离校或延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
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到辅导员及学生科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上课的,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逾期未办续假手续的,以旷课论处。
第五条 对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准假擅自离校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六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当报备。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南昌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处理。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存学院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