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规定
2017-10-2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文与艺术学院在读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此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10-12人。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科、教务科、人文艺术学院委员会成员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科。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专业等;
(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一般应是受违规、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也可作为学生代理人提出申诉;
(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诉必须未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
(四)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材料的回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会议,必须由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通过。同时,学生对复查结论的表决可允许举行听证会,也有权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人员回避范围,以保证个人隐私和表决的公正。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由学院重新发文,并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有抵触者,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此前发生的违纪事件按原条例处理。本暂行规定由人文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