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办法(暂行)
2017-10-2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鼓励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努力改过自新、积极上进,对受处分学生坚持思想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教育效果与自身努力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在考察期内(自受处分之日起至结业时止为考察期),达到以下四项条件者可申请解除违纪处分。
(一)学生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协助查处,改正态度良好,积极上进, 考察期内无任何违纪现象,包括迟到、早退和旷课。表现良好,能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考察期内定期或不定期积极诚恳地与辅导员、学生科、教务科教师书面或口头形式汇报思想动态和改正情况;
(三)考察期内有义务积极配合学院监督其他违纪学生并及时报告学院;
(四)考察期内在学习中取得明显进步并保持优秀,考试平均成绩排名班级前1/3;
(五)在考察期内,申请解除违纪处分者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可适当放宽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四条 以下情况不予解除违纪处分:
(一)散布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动、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不予解除。
(五)考察期内再次受到违纪处分者及考察期不足一个月者;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的学生在结业离校前一周积极主动要求申请撤销处分,并递交申请书;
(二)相关科室审核申请书,对申请人所在班级辅导员和学生班级学生开展对申请人的日常生活、学习状况的调查;
(三)对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由相关科室签署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书记会签审批。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人文与艺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