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与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7-10-29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人文与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团委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本学生会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胡锦涛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本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帮助同学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二)引导同学争做文明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争创文明校园、文明班级、文明寝室,促进我校学生全面发展。
(三)大力宣传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道路,关心时事,重视实际锻炼,广泛开辟“第二课堂”,组织同学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各项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成才服务。
(四)做校党委、校行政领导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协助学校搞好教学、行政管理。
(五)以自身为基准,并在思想、行动、立场、实践和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一)本学生会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本学生会的口号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高效做事,低调做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凡本校学生,遵纪守法,维护学生利益,承认本会章程的,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可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参加本会工作、执行本会决定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代表通过民主选举形式产生。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查和通过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院学生委员会。
(五)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决定学生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学生会由当选委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筹备和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以后,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本会组织系统:
院学生委员会—— 部学生委员会——班学生委员会
(一)校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并设以下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社团部、学习部、宣传部、文艺部、纪检部、体育部、生活部、宿管部、组织部、办公部,各部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至两名。
(二)班学生委员会设班长一名,副班长及班务委员若干名。
第四章 学生干部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是指担任院学生委员会委员、部学生委员会委员、 班委以上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应该热爱祖国,热爱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勤奋学习,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在“一做三创 四自”活动中起带头作用,热情为同学服务,团结奉献,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备一定工作能力和特长。
第十四条:院学生会实行选举制和聘任制相结合的学生干部产生办法,除召开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学生干部会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同学担任干事,并任命其优秀者担任有关职能部门正、副职务。会员在任职满两年后,对优秀者给予颁发聘书并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本会对学生干部实行考核、考察和使用挂钩的管理办法,并建立监督机制,对优秀学生干部进行表扬、通报表彰奖励,大力培养选拔;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进行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免其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主席团。
共青团南昌工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