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总支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10-29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明确议事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06]3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发[2007]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巡视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通知》(赣发教【2011】15号)和《南昌工学院党建工作制度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要批示和重大决定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工作目标、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在学院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支持学院院长依法行使职权,讨论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协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突出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三)研究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决定学院党的组织机构设置、党务干部配备和任免、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员表彰、违纪党员处分。
(四)讨论学院党总支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要求和措施。
(五)针对学院分工会、分团委、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的重要问题,分属党总支职责范围的,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措施;对涉及行政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研究制定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
(七)研究学院综合治理、民族团结教育、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设和谐校园。
(八)研究学院统一战线和民主党派工作,帮助、支持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建言献策。
(九)研究制定学院宣传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目标和措施,总结推广先进思想和先进经验。
(十)其他需要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我校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三)学院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四)党总支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举行。重大问题的决议应有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需要,可召开学院党总支扩大会议,吸收学院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党总支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六)党总支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总支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到两天通知到各位委员和有关人员。
(二)会议议题由组织员在会前收集。总支委员、党群科室和各基层党组织均可向总支书记提出议题。组织员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行政系统各单位需提交党总支会讨论的议题,应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确定并经总支书记同意后提交党总支会讨论;对于一些重大问题或较为紧急事项,经党政主要领导沟通后,可直接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
(三)需提交党总支会讨论的议题,应提前三天准备好相关材料,由相关科室负责人送至组织员处,分送各位委员审阅;以便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提出明确具体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提高会议效率。
(四)集体议事讨论时,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委员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或方案,然后与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五)一般议题,在充分听取到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结论;重要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必要时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于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会议应有明确说明。对于只需要在会议上通报而不需表决的事项,只要没有异议,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认可。
(六)每次党总支会议,组织员要做好详细记录。重要会议,应编印纪要,报书记签发至党总支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及时归档。
四、会议纪律
(一)党总支会议是学院党总支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各与会人员应在会前安排好有关工作,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以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开会时,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本着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必须无条件地认真贯彻执行。党总支会议研究的问题,与会者可以在会上发表不同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能在其他场合发表与党总支会议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三)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会议议决事项和讨论情况,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会外传播扩散。
五、议定事项的督办和落实
(一)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总支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总支委员按其分工,负责落实,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另行其事。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未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在行动上要按党总支决议执行。
(二)党总支委员要督促检查各自分管口执行党总支会议决议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执行中如果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报告,并提交党总支会议重新审议。
(三)党总支会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具体负责督办,并将情况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或党总支书记报告。对随意拖延或不予执行学院党总支会议决议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