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6-09-21 来源: 浏览次数:0
各二级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49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和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我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或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指持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残疾毕业生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生。
已获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是指得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同时具备多个条件的毕业生不累计发放。
(三)发放原则
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
(四)材料准备
各二级学院从即日起组织收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并于10月10日前上交一式四份纸质申请材料及汇总表(附件2)至招生就业处(新十栋018室)。纸质材料要求如下:
1、毕业生领取并填写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原件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查)、银行卡复印件,开户银行及账户(要求申请人本人帐户且必须为南昌本地开户行的建行卡)。
2、低保家庭毕业生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与受领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等证明(如户籍证明);残疾毕业生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需要提供该生在校期间获得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校资助中心盖章)原件。
二、关于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
(一)发放对象及条件
自2015年7月21日起,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毕业5年内指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
(二)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补贴申领程序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向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生向我校就业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材料:税收或免税证明、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各二级学院需收集整理上报的材料:
附件: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
3.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花名册
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5.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
招生就业处
2016年9月9日